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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

2015-05-25  组织人事处    访问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现就教职工考勤、请假及假期相关待遇等问题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在岗职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办法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教职工正常作息时间按公布的校历和相关规定执行,节假日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考勤的对象及范围

1、全院各行政处室、教辅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各教学系、部的专职管理人员、实验室实验员和工勤人员(水、电、绿化等岗位人员的考勤以检查岗位实绩为主)实行坐班制,按照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考勤。因工作岗位需要调整上下班时间的,需部门以书面形式报院领导审批,组织人事处备案。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2、专任教师为非坐班制人员,其考勤按学院教学管理规定执行,上班时间可根据授课任务及部门工作情况掌握,必须保证教学时间和教学任务的完成,并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参加者,当次做为旷工处理。

第五条  考勤办法

1、每月以实际上班天数为基数(每周5个工作日制)上报考勤情况。

2、教职工应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严格考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需请假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各处室系(部、馆)负责人为考勤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考勤的日常登记及统计汇总工作,考勤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务必真实,不得弄虚作假,每月5日前须将本部门上月考勤登记表报组织人事处备案(考勤结果要求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学院组织人事处对各部门的考勤及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每月根据考勤报表进行汇总,考勤结果将作为工资、奖惩及年度考核的依据。对于瞒报、漏报、迟报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员责任。  

第三章   各类假期及假期内工资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教职工可分别享受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

第六条  请假的审批权限及销假

1副院级领导请假由院长和党委书记批准。

2、中层干部请假,正职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院长和党委书记批准;副职由部门正职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3、各部门教职工请假审批权限:1天以内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报组织人事处备案;2-5天以内按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超过5天按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院领导→组织人事处→分管人事院领导→院长程序审批,其中专任教师请假还必须由教务处审批同意。审批权限中分管人事院领导和院长审批由组织人事处报送,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部门,由部门通知请假者本人,并且做好记录。

4、各类假期,必须严格履行请假、销假手续。填报请假单,逐级审批后在假期发生前送组织人事处备案后方可休假。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向部门负责人及按相关审批权限要求口头请假,同意后最迟于假期结束后2日内补办签字手续,未按要求办理的,视情节按事假或旷工处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关考核责任。

5教职工请假期满回岗工作后,应及时提供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及部门盖章的销假证明,交组织人事处销假。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应在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根据假期时间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第七条  事假

1、教职工因私事经本人申请可给予事假,行政坐班制人员事假一般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教师事假必须经过教务处调课同意后方能准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要超过限定事假天数的,按审批权限报批。

2见习期、试用期一般不给事假,如特殊原因请事假满1个月及以上的,其见习(试用)期要顺延计算

3、职工配偶因病住院,根据医院意见确需短期陪护的,按上述审批权限审批后可给予陪护假7天,超过7天的按事假处理。

4、参加非学院指令性的业余学习、各类培训班、报考研究生等有关的听课、复习、考试等占用上班时间的,按事假处理。

5、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行政教辅等坐班制人员事假天数少于15天的,按事假天数扣除日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额=奖励性绩效工资/30×实际请假天数(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指: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绩效奖部分、效益奖、第十三个月工资、督导考核奖),超过15天不足30天的,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2)专职教师、实训指导教师因事假原因未完成学期要求教学工作量的,扣除不足课时的奖励性绩效工资(1课时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36课时,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包含年度考核奖励、督导考核奖折算到每个月的金额)。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绩效奖部分在年末根据基本工作量、科研工作量、中心工作量完成情况根据绩效工资改革实施方案统一核算。

3)教职工事假1个月以上的,从第2个月起,除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外,月应发工资按50%发放,从第3个月起,除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外,停发月应发工资。

第八条  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休息者,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或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书,按审批权限经领导审批生效方可休病假。出差在外地的教职工,因患急病在当地就诊病休的,应及时通知单位请假,返校后应出具就诊医院的病历、疾病诊断书、就诊收据,补办休假手续。

2、职工连续请病假一个月以上、恢复工作不足一个月又请病假的,前后两次病休时间累计为“连续病休”时间。因病半休的时间,每两个半天折算为一天。连续跨学期病休者,寒、暑假应视为病假。

3、在见习期(试用期)间的教职工病假,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4、身患绝症、重症精神病的工作人员,由地市以上医院或地市以上肿瘤、精神病专科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在停止工作治疗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5、因不法行为引起的病伤,不得按病假处理,在休养期间,停发所有工资待遇。

6、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按全年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具体如下表:  

病假时间

工作年限

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待遇

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

10个工作日以内

 

100%

100%

11个工作日以上2个月以内

 

100%

1、行政教辅等坐班制人员扣发额=奖励性绩效工资/30×实际请假天数(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指: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部分、效益奖、年度考核奖励、督导考核奖)。

2、专职教师、实训指导教师核扣见表下说明。

 

超过2个月

不满6个月

不满10

从第2个月起发90%

10年及以上

100%

超过6个月

不满10

从第7个月起发70%

10年及以上

从第7个月起发80%

说明:专职教师、实训指导教师因病假未完成学期要求教学工作量的,扣除不足课时的奖励性绩效工资(1课时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36课时,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包含年度考核奖励、督导考核奖折算到每个月的金额)。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绩效奖部分在年末根据基本工作量、科研工作量、中心工作量完成情况按绩效工资改革实施方案统一核算。

第九条  探亲假

1、教职工探亲,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或2年一次,假期45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每四年给假一次,可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享受,假期为20天。假期时间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2、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3、探亲假路费的报销

教职工在国内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由学院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学校负担。具体计算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教职工出国(境)探亲

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其配偶如系学院在职职工,可申请出国探亲假。配偶申请出国探亲,一切费用自理,假期一般为3个月。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一般不给与出国探亲假。

第十条  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初婚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可另享受晚婚假12天。晚婚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享受。

2、婚假期间工资待遇

在婚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发,途中车船、住宿等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产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可享受产假,请假必须出具医院相关证明。

2、产假假期

1女职工生育法规定正常生育产假为98(含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条件(指生产时年满24周岁以上)的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2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3)接受绝育手术的,女职工做绝育手术可休息30天;男职工做绝育手术可休息15天。

4)以上假期包括双休日和法定假日,如遇寒、暑假,产假休假时间不顺延。

3、产假期间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工资待遇及生育津贴申请办法: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由省医疗保险局核发。产假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本人应向组织人事处提交《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请表》、生育证、夫妻双方身份证、独生子女荣誉证、婴儿出生证、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组织人事处上报省医保局审核。凡因本人原因未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而超过申报期影响生育津贴核批的,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

产假期间由于未达到申领生育津贴条件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学院发放基本工资。

第十二条  丧假

教职工因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公婆或岳父母死亡需要办理丧事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的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途需要时间相应延长。 在丧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发,途中车、船、住宿等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工伤假

1、教职工因工负伤的经学院认定并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不能工作,需要治疗的,可根据医院诊断天数,给予工伤假。

2、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或委托人应立即到组织人事处开据医疗介绍信到工伤治疗定点医院进行治疗(费用暂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受伤人员或委托人必须在三天内到组织人事处填写《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表》、《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本人自述事故经过文字材料一份,12人的旁证材料一份,原始病历及病历封面和首页复印件各一份,受伤人员当月考勤资料一份,由组织人事处负责提交至长沙市劳动部门申请鉴定。

3、工伤期间,受伤人员的工资待遇及医疗费用均按湖南省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办理。 

第四章   旷工及其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1、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者;

3、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情况欺骗组织者;

4、外出学习或停薪留职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归者;

5、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期者;

6、不能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的请病假者。

7、申请调动或辞职,未经批准并办妥手续而擅自离职者。

8、教师私下调课者、教师请假后拒不按调课安排补课者。

9、上班时间吵架、打架斗殴、打牌赌博、玩游戏、聊天、干私活等被查获者。

第十五条  旷工的处理

1、工作人员每旷工一天,扣发当月日绩效工资总额的2倍,日绩效工资的计算为(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22工作日标准计算,旷工十天以上的,扣发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全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旷工十五天及以上的,停发一切待遇并且解除聘用关系。

2、因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经济损失在2000元或以下者,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扣除当事人当月全部工资,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者,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扣除当事人当月全部工资及福利外,并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当事人适当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系部、处室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管理工作,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教职工中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因失查、拖延、推诿致使本部门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将追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滥用职权、对本部门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违反劳动纪律应该进行查处的教职工予以包庇、纵容的,学院将给予严肃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此文件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地方政策调整的,按国家、地方新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组织人事处。

 

201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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