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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医保参保职工口腔疾病治疗须知

2014-10-22  组织人事处    访问量:

 

省直医保口腔疾病治疗须知

2014年试行版)

一、口腔疾病试点医院

1、湘雅三医院

2、湖南省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3、湖南省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4、长沙市口腔医院

5、长沙市第一医院

6、长沙市第四医院

7、长沙市中心医院

二、口腔病种纳入范围

    1、牙髓病根尖周病——根管治疗术;

    2、牙周炎——牙周基础治疗;

    3、埋伏阻生牙——拔除术;

    4、窝洞充填术;
           5、复杂牙拔除术;
           6、死髓牙保护治疗术。

三、包干标准

序号

疾病名称

治疗方法

包干标准

第二颗牙包干标准

1

牙髓病、根尖周病(单根管牙)

根管治疗术

550/

460/

牙髓病、根尖周病(双根管牙)

根管治疗术

700/

610/

牙髓病、根尖周病(三根管牙)

根管治疗术

850/

760/

牙髓病、根尖周病(四根管牙以上)

根管治疗术

1000/

910/

2

牙周炎

牙周基础治疗术

1400/

————

3

埋伏阻生牙

埋伏牙拔除术

1060/

440/

4

龋病、非龋病等

窝洞充填术

180/

160/

5

因牙体龋损或外伤造成的残根残冠;移位、错位牙或多生牙等

复杂牙拔除术

460/

240/

6

龋坏或外伤等造成牙体缺损较大而无法充填治疗且经完善根管治疗的前后牙等

死髓牙保护治疗术

880/

800/

参保人员患上述疾病门诊治疗的,在职人员自负比例为包干费用标准的20%退休人员自负包干费用标准的15%,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超医保范围、超包干限额的费用均须自费。

四、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就诊时,原则上只治疗上述疾病中的一种。若确需同时治疗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疾病时(非同一颗牙),第一种疾病按照包干标准的100%结算,第二种疾病按照包干标准的90%结算,第三种及以上疾病按全自费结算。

2、在试点医院进行口腔门诊治疗期间,参保人员不能享受特门待遇,待口腔治疗15天后才能继续享受特门待遇。

3、目前口腔门诊治疗还在试点过程中,不做异地中心报账结算,异地发生的口腔门诊治疗视同为门诊治疗,仍须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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